除买家(收货人)意外,没有其他人拥有对弃货的控制权,这种事在世界各地都经常发生,但船公司,货代和托运人可以在预订的早期阶段采取一些预防措施,减少弃货造成的损失和危害。
船公司必须在预订时向客户询问运费是预付还是在目的地的收货人支付。
不论运费以那种方式支付,船公司在起运港的代理人必须要求目的港口代理人在货物抵达目的港交货前收到收货人的书面确认。
如果确认接收到了有任何问题或延误的迹象,要向起运港发出警告,船公司可以与托运人尽早讨新加坡海运论这个问题,并采取预防措施,例如要求托运人在发货地预付运费。
弃货之前会有一些迹象,船公司要注意到这些迹象,比如船公司在起运前及时通知收货人之后的几个星期或几个月内,收货人没有回应,没有来处理货物的意图。
如果货物已经到港,收货人在7-10天内(这是合理的平均等待时间)没有表明任何清算的迹象,则必须通知运输所有有关方面,比如托运人,装运港代理人。
负责港口的代理商要尝试联系托运人,提醒他,货物尚未清理,以防托运人和收货人之间有一新加坡门到门海运些争议,告诉托运人是哪个收货人不愿意清算货物。
在这个全球经济萧条的大环境中,可能随时会有公司经济困难,难以维持,因此,进口国的船公司和代理人必须随时与客户和市场保持密切联系,并注意到公司财务和人事情况的任何变化。
在电放提单中,一般都标注有“surrendered”字样,意为托运人要求承运人必须凭借收货人的正本提单才能交货的权利被放弃了,也就是作出了相应的让步与妥协,承运人是在取得了电放保函后才电放货物的,所以相对于托运人而言,中国到新加坡海运承运人的法律风险要小得多了,承运人可能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两个:。
1,电放的操作程序一般是要先获得电放保函,然后再收回正本提单,最后才能进行电放,虽然承运人直接电放的情形在外贸实务中也很常见,但这必须以良好的信誉和交易惯例为前提。
2,电放时承运人必须仔细辨别要求电放的主体身份,是托运人还是货运代理人,即便是货运代理人提出的,也只能向目的港的货代进行电放,只要承运人能够证明电放是基于托运人的指示而进行的,那么承运人就不用承担放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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